遺產稅繳不出來怎麼辦?延期、分期、實物抵繳與出售房屋限制

遺產稅沒現金可以分期嗎?許建甫整理延期、分期、實物抵繳,以及未完稅前出售繼承房屋與同意移轉證明的限制。

法規時點提醒:立法院已於 2026 年 8 月 21 日三讀通過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但截至 2026 年 8 月 22 日尚未由總統公布,仍不能當作現行法適用

本文所寫的 30 萬元門檻與第 51 條逾期規則,均依查核日仍有效的現行條文整理

財政部另表示正研擬相關子法、書表與申辦系統;正式申請前,請再次向主管國稅局確認最新規定

遺產裡有房子,不代表繼承人手上有現金。遺產稅繳不出來時,先不要急著找買方,更不能把未完稅的繼承房屋當成一般物件直接過戶

你應先確認繳款期限、應納稅額與現金缺口,再向國稅局評估延期、分期或實物抵繳

若確實需要在完稅前出售部分遺產籌措稅款,還要先提供符合規定的納稅保證,申請同意移轉證明書並經核准。簽了買賣契約,不代表地政機關就能辦理過戶

許建甫|不動產經理人|15年不動產實務經驗|深耕雙和|服務全台

遺產稅繳不出來,先確認哪三件事?

第一,確認你面對的是申報期限,還是繳款期限

遺產稅申報原則上從被繼承人死亡次日起六個月內辦理;本文處理的是國稅局核定稅額、發出繳款書後,繼承人沒有足夠現金繳納的情況

現行規定下,核定納稅通知書送達後,原則上要在二個月內繳清

這個期限不是從死亡日開始算,仍應以實際送達與繳款書記載為準

第二,把資金缺口算出來|不要只看應納稅額,還要盤點遺產內的現金、銀行存款、保單給付、股票、房屋貸款、其他債務,以及家人能否共同籌款

第三,核對繳款書期限|延期、分期與實物抵繳,原則上都要在繳納期限內提出。等到逾期後才開始找方法,滯納金、利息與強制執行風險會一起增加。

延期申報和延期繳納,差在哪裡?

這兩個期限最容易混淆

延期申報,是在死亡次日起六個月的申報期限內,因正當理由申請延長申報

延期繳納,是遺產稅已核定並收到繳款書後,因確有困難,於繳納期限內申請延後付款

依財政部現行說明,延期繳納經核准後可延長二個月

它不是把遺產稅免掉,也不是自動核准。應以繳款書上的主管稽徵機關、申請期限與核准內容為準

如果只是短期資金調度,例如定存即將到期、家人籌款時間不足,延期可能比較接近真正需求

若缺口較大,兩個月後仍無法補上,就要同時評估分期或其他方案,而不是只把問題往後移

遺產稅可以分期嗎?30 萬元與 18 期怎麼看?

依本文查核日仍有效的現行規定,應納遺產稅額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,且確有困難、不能一次繳納現金,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分期;期數最多十八期,每期間隔不超過二個月

立法院已三讀刪除三十萬元門檻,但尚不能把未完成公布與施行程序的修正案當成現行法。

分期不是無息,從原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,到各期實際繳納日,會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;利率變動時,依變動後利率計算

真正要算的,不是能不能分十八期,而是每一期的本金、利息與家庭現金流是否承受得住

房子還沒出租、出售時間不確定,或家人出資比例尚未談妥時,分期只能爭取時間,不能取代資金計畫

房子可以直接拿來抵繳遺產稅嗎?

可以提出實物抵繳申請,但不是把任一間房交給政府就一定核准,也不是由繼承人用心中市價決定抵繳金額

依現行規定,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,且現金繳納確有困難,才能在期限內就「現金不足的部分」申請實物抵繳。遺產內若有現金或銀行存款,原則上應先拿來繳稅

抵繳標的可以是在臺灣境內的課徵標的物,或納稅義務人所有、容易變價與保管的實物

若財產不易變價或保管,或申請抵繳日的價值比死亡日低,能抵繳的稅額還會受比例限制

若抵繳財產屬繼承人公同共有的遺產,且原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,可由繼承人過半數且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,或由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的繼承人同意提出申請

抵繳價值、土地與建物資料及後續文件仍須經國稅局審核;提出申請只是開始,核准前不能假設房屋已經抵掉全部稅款

遺產稅未繳清,可以先賣繼承房屋嗎?

原則上,遺產稅沒有繳清前,繼承房屋不能像一般已完成繼承登記的房屋一樣直接辦理產權移轉

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第 8 條規定,遺產稅未繳清前,不得分割遺產、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

地政機關辦理移轉時,也會要求繳清證明、免稅證明、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,或依法核發的同意移轉證明

這裡要分清楚兩件事:簽買賣契約,不等於一定能完成產權移轉

若屋主在證明文件、納稅保證與家人共識都沒確認前就收取定金、承諾過戶日期,後面可能卡在國稅局審核、地政登記或履約期限

所以,遺產稅還沒繳清時,不建議先把房子當成一般物件對外承諾成交

應先讓國稅局、地政士與必要的法律專業確認:這個案件能否申請同意移轉、要提供多少擔保、由誰簽約,以及契約需要設定哪些前提

同意移轉證明,不是「先賣房、之後再補稅」

現行制度確實保留例外法規查核日:2026年8月24日。本文依財政部法規系統現行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整理;尚未公布施行的修法內容,不視為現行辦理依據。實際申請仍以稽徵機關受理時的規定為準。

來源:財政部現行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

若有特殊原因需要在完稅前移轉部分遺產,可以提供符合規定、價值相當的納稅保證,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同意移轉證明書。

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公開說明中,將「出售部分遺產以繳納稅款」列為可能的特殊原因之一

但這不是只要說想賣房就一定核准。擔保品、擔保價值、欠稅金額與交易安排都要經過審查,而且應先取得核准,再依證明內容辦理移轉

還有一個常被忽略的地方:申請同意移轉證明,不會自動延長原本的繳稅期限。案件正在準備估價或擔保文件時,期限仍然繼續走

若同時有延期或分期需要,必須另外在期限內提出申請

部分繼承人先繳自己的份,房子就能出售嗎?

不一定,而且這和一般出售房屋的同意移轉程序不同

多名繼承人中,部分繼承人按法定應繼分繳納其部分遺產稅款、罰鍰及加徵的滯納金與利息後,在符合規定時,可以申請證明,先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

這項制度主要解決「有些人願意繳、有些人不處理」導致整筆不動產一直無法登記的問題

但完成公同共有繼承登記,不代表該房屋可以立刻出售

依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第 41 條之 1,在全部應納款項繳清前,仍不得分割、處分、變更或設定負擔。

簡單說,部分人先繳自己的份,可能先解決繼承登記;要出售、分割或設定抵押權,仍要處理整體欠稅與相關證明

不能把「可以登記」誤認為「可以自由賣房」

想靠賣房籌遺產稅,正確順序怎麼排?

真正危險的做法,是先找買方、先談交屋日,最後才問能不能過戶。比較穩妥的順序,是先確認稅務與產權,再決定交易條件

延期、分期、實物抵繳與出售籌稅,怎麼選?

沒有哪一種方案永遠最好,判斷重點是缺口大小、資金何時到位、遺產內容、家人共識,以及房屋能否在期限內完成必要程序

如果只是短期資金即將到位,可以先詢問延期繳納。若收入或其他資金可以穩定支應,分期比較能把壓力攤開。遺產裡現金不足、但有合適實物時,可評估抵繳

確實需要出售部分遺產才能籌稅,才進一步評估納稅保證與同意移轉

不要只比較「哪個當下拿出的現金最少」

還要一起算利息、估價與擔保成本、辦理時間、房屋售價,以及多人繼承的協調成本

四種方案怎麼選?
延期繳納

資金短期內會到位

核准後二個月,仍要安排到期資金。
分期繳納

有穩定現金流但一次付不出

依查核日現行門檻申請,並依法計息。
實物抵繳

現金不足且有合適實物

抵繳標的與價值仍須審核。
擔保後移轉

需出售部分遺產籌稅

先取得證明;申請不會延長期限。

遺產稅逾期沒繳,會發生什麼事?

遺產稅不能用「反正房子還沒賣」當成延後處理的理由

依本文查核日仍有效的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第 51 條,逾期繳納,每超過二日會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;逾三十日仍未繳納,會移送強制執行,並依法加計利息

第 51 條修正草案已三讀,未來將改回依《稅捐稽徵法》辦理,因此文章發布或實際申請前必須再查一次最新條文

時間拖得越久,除了稅務成本,房屋也可能持續卡在繼承、出售、分割或設定權利的程序裡

家人原本只是現金不足,最後可能變成欠稅、共有爭議與交易違約同時發生

收到繳款書後,第一件事不是等買方,而是確認截止日

若確定無法如期繳納,應在期限內聯絡主管國稅局,留下申請與補件時間

許建甫的判斷:先算缺口,不要先找買方

很多人看到遺產裡有房子,會直覺認為:「把房子賣掉,就有錢繳稅。」

方向不一定錯,順序卻很容易錯

房屋還沒完成必要稅務與登記程序前,售價不是隨時可以動用的現金

買方願不願意等、銀行能不能配合、繼承人是否都同意、國稅局是否核發證明,每一項都會影響交易能不能完成

我會先請家人把四個數字放在同一張紙上:應納遺產稅、現有可動用現金、房屋貸款餘額,以及合理出售後可能實拿的金額

缺口算清楚,再比較延期、分期、抵繳或出售籌稅,判斷才不會被時間追著走

這不是單純選一種繳稅方式。它同時牽涉稅務、產權、交易與家人決策,先把順序排對,通常比急著刊登出售更重要

常見問題

遺產稅繳不出來,可以申請延期嗎?

回答: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繳納,核准後最長延期二個月。這和延期申報不同,也不是提出就一定核准;若兩個月後仍有資金缺口,應同步評估其他合法方案。

遺產稅可以分幾期?

依查核日現行規定,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,且確有困難、不能一次繳納現金,可在期限內申請最多十八期,每期間隔不超過二個月,並依法加計利息。實際核准內容以主管國稅局通知為準。

可以直接用繼承的房子抵繳遺產稅嗎?

可以提出申請,但依查核日現行規定,須符合應納稅額三十萬元以上、現金繳納確有困難等條件,且只能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實物抵繳。抵繳標的、價值與可抵繳稅額均須經稽徵機關審核。

遺產稅還沒繳,可以先簽約賣房嗎?

簽約與完成產權移轉是兩件事。未完稅前原則上不能直接辦理移轉;若要出售部分遺產籌稅,可能須先提供納稅保證並取得同意移轉證明。簽約前應由國稅局、地政士與法律專業確認核准、付款與交屋條件。

申請同意移轉證明,繳稅期限會暫停嗎?

不會。財政部已明確提醒,申請同意移轉證明不會自動延長原繳款期限。需要延期或分期時,仍要另外在期限內提出申請。

部分繼承人先繳自己的遺產稅,房屋就能賣嗎?

不一定。部分繼承人依規定繳納其部分遺產稅款、罰鍰及加徵的滯納金與利息後,可能先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;但全部應納款項未清前,該房屋仍不得分割、處分、變更或設定負擔。

許建甫 不動產經理人
許建甫
不動產經理人
15年不動產實務經驗
許建甫提醒
遺產稅現金不足
先把資金缺口與期限算清楚
不急著找買方。先確認稅額、期限、可動用現金與房屋出售限制,再判斷延期、分期、抵繳或擔保移轉。
確認遺產稅額與繳款期限
整理現金缺口與家人共識
評估房屋價值與出售限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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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、利率與申辦文件可能調整。本文是一般資訊整理,不是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;正式申請前,請以主管國稅局最新核定、書面通知與專業意見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