親人過世後,不動產必須辦理「繼承登記」才能正式移轉到繼承人名下,之後才能出售、設定抵押或其他處分。依土地法第 73 條規定,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後 6 個月內辦理,逾期將被罰鍰。本文完整說明 7 個辦理步驟、所需文件與注意事項。
⏰ 重要期限提醒
繼承登記期限:自被繼承人死亡日起 6 個月內向地政事務所申辦
逾期罰鍰:每逾 1 個月,處應納登記費額 1 倍罰鍰,最高 20 倍
超過 1 年:地政機關列冊管理,超過 15 年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,恐失去所有權
逾期罰鍰:每逾 1 個月,處應納登記費額 1 倍罰鍰,最高 20 倍
超過 1 年:地政機關列冊管理,超過 15 年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,恐失去所有權
一不動產繼承登記 7 大步驟
⚠ 部分步驟(如拋棄繼承聲請、印鑑證明申請)視個案情況辦理,非每案皆需進行。不動產繼承登記須於 6 個月內辦理,逾期將有罰鍰;遺產稅申報同樣須於 6 個月內完成,兩者期限相同但為不同程序。
1
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+申請除戶謄本
攜帶:死亡證明書、被繼承人戶口名簿、身分證。申請期限為死亡日起 30 日內。同時申請被繼承人「除戶戶籍謄本」及全體繼承人現戶謄本,費用每張約 15 元。
2
國稅局查調被繼承人財產與所得資料
攜帶申請人身分證、除戶謄本,向國稅局免費查調被繼承人財產、所得及死亡前 2 年贈與資料,同時可查詢金融遺產(存款、股票、保單等)。這步驟可幫助確認遺產範圍,避免遺漏。
3
地方法院辦理拋棄繼承(視個案需要)非必要
現行法制已採「原則限定繼承」,繼承人自動僅在遺產範圍內負擔債務,無須另行聲請限定繼承。若完全不願繼承,需在知悉繼承起 3 個月內向法院聲請「拋棄繼承」;另可視需要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,以進一步釐清債務範圍。若無需拋棄,可略過此步驟直接申報遺產稅。
4
國稅局申報遺產稅(死亡後 6 個月內)
不論遺產多寡、是否超過免稅額,都必須申報(但不一定需要繳稅)。申報後取得「遺產稅繳清證明書」或「免稅證明書」,這是辦理繼承登記的必要文件。
5
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欠繳房屋稅、地價稅
持遺產稅繳清証明書至稅捐稽徵機關,查詢並加蓋「查無欠繳地價稅費」及「查無欠繳房屋稅費」戳記,否則不得辦理繼承登記。
6
戶政事務所申請繼承人印鑑證明分割繼承才需要
「一般繼承登記」(依應繼分)不需印鑑證明;辦理「分割協議繼承登記」的繼承人才需要申請。費用每張約 20 元。
7
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產權移轉登記
完成以上步驟後,攜帶所有文件至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申辦。台北市轄區不動產可至任一地政事務所辦理。登記費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算。
💡 家人喬不攏怎麼辦?先辦「公同共有」止血!
繼承登記只有 6 個月期限,若繼承人對分配有爭議、一時無法達成協議,拖延辦理會面臨最高 20 倍罰鍰!此時最實用的做法是:只要其中 1 位繼承人出面,就可以單獨向地政事務所申請,先將不動產登記為全體繼承人「公同共有」。這樣可以先合法辦完繼承、避開罰款,等日後家族協調完畢再辦理分割即可。這是實務上代書最常幫客戶用的「止血」招式,有遺產爭議的家庭務必記住!
二地政事務所應備文件清單
依繼承登記類型不同,所需文件略有差異,以下為一般繼承登記的基本文件:
1土地登記申請書(地政事務所免費索取或官網下載)
2登記清冊
3繼承系統表(自行填寫,無公訂格式)
4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
5遺產稅繳清(免稅)證明書(正本,加蓋無欠稅戳記)
6土地、建物所有權狀正本(遺失可切結免附)
7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
+分割繼承需加附: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(貼不動產價值千分之一印花稅)+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
+有拋棄繼承者需加附:法院准予備查之拋棄繼承文件
三三種繼承登記方式比較
一般繼承登記
依法定應繼分比例登記為公同共有。最簡單,不需印鑑證明,直接辦理。適合繼承人協調困難時先過戶,後續再辦分割。
分割協議繼承
全體繼承人達成協議,指定特定不動產給特定人繼承。需全體印鑑證明或親自到場。最終每人各自持有完整產權,較方便日後處分。
遺囑繼承登記
依被繼承人遺囑辦理。需附遺囑正影本,並確認遺囑未侵害特留分。遺囑效力如有爭議,建議先向法院確認。
建議委託地政士(代書)辦理
繼承登記涉及文件繁多,流程步驟跨越多個機關,一般民眾容易遺漏或填錯。建議委託專業地政士(代書)辦理,費用約 5,000~20,000 元不等,可大幅節省時間與錯誤風險。各縣市政府官網均提供地政士查詢服務。
四FAQ 常見問題
繼承登記一定要去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嗎?
不一定。大多數縣市允許跨所申請,例如台北市轄區內不動產可到任一台北市地政事務所辦理。另外也可跨縣市代收代寄,由代收所轉送管轄所辦理。
繼承人中有人在國外,無法親自辦理怎麼辦?
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,需出具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的「授權書」。若辦理分割繼承,海外繼承人可親自至駐外館處,由領事人員見證簽署「遺產分割協議書」,由館處核發「簽字證明」或辦理「授權書驗證」,持該驗證文件帶回台灣即可替代印鑑證明使用。注意:駐外館處核發的是簽字驗證文件,並非台灣的「印鑑證明」,兩者是不同文件。
遺產稅還沒繳清,可以先辦繼承登記嗎?
不行。辦理繼承登記前必須先取得國稅局核發的「遺產稅繳清證明書」或「免稅證明書」,沒有這份文件無法申辦。若暫時資金不足,可申請分期繳納或以實物抵繳。
權狀遺失了,還能辦繼承登記嗎?
可以。所有權狀遺失時,繼承人可出具切結書聲明遺失,免附權狀正本仍可辦理繼承登記,不需要公告遺失一個月。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