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般委託 vs 專任委託差在哪?屋主簽約前看懂自售、服務費與解約風險

一般委託與專任委託差在哪?許建甫整理自售、多家委託、來源保護、3 日契約審閱期、服務費上限、委託期間與解約風險,協助屋主簽約前選對合作方式

一般委託與專任委託最大的差別,是屋主在委託期間內,能不能自行出售,以及能不能再找其他仲介

一般委託通常保留自售與多家委託的彈性;專任委託依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定義,期間內不得自行出售,也不得另行委託第三人仲介

但專任委託不等於法律規定只能由一位業務銷售,委託期間也沒有固定三個月

簽約前,業者應提供不得少於 3 日的契約審閱期;仲介服務報酬的法定規範是買賣雙方合計不得超過實際成交價 6%,不是固定「賣方 4%、買方 2%」

做了 15 年不動產,我會先看三件事:屋主交出哪些權限、業者承諾哪些工作、合作不如預期時怎麼退出

契約名稱只是起點,真正決定風險的是條款與執行方式

許建甫|不動產經理人|15年不動產實務經驗|深耕雙和,服務全台

一般委託與專任委託,先看六項差異

兩種委託沒有絕對好壞,差別在銷售權限與管理責任怎麼分配

一般委託讓屋主保留較多選擇,但也要自己管理多家業者的價格、照片、說法與帶看紀錄

專任委託把窗口集中在一家經紀業者,資訊與回報較容易整合;代價是委託期間內的自售與另委託權受到限制

一般委託 vs 專任委託 先比較權限與管理方式,再逐條確認實際契約。
一般一般委託
自行出售通常可以,但要檢查來源保護與通知條款。
另找仲介通常可同時委託多家經紀業者。
資訊管理屋主要統一售價、照片、屋況說法與帶看紀錄。
合作責任多家都有機會銷售,個別投入與回報方式要另談。
適合情況屋主有時間統整窗口,也重視銷售彈性。
專任專任委託
自行出售依專任定義,委託期間內不得自行出售。
另找仲介委託期間內不得另行委託第三人仲介。
資訊管理由一家經紀業者統整價格、曝光、帶看與回報。
合作責任應把曝光、回報頻率、調整節點與聯賣方式寫清楚。
適合情況屋主重視單一窗口,也願意在約定期間集中授權。
共同底線:服務報酬、委託期間與解約效果都看契約;一般委託不代表零限制,專任委託也不代表保證成交。

資料來源: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第 2 點內政部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簽約注意事項

一般委託可以自己賣,但別漏看來源保護

一般委託通常讓屋主保留自行出售及委託多家仲介的空間,但「可以自己賣」不等於任何買方成交都與原房仲無關

簽約時要特別找出這類條款:受託人曾經介紹、接觸或帶看過的客戶,在委託期間內或期滿後一定期間成交,是否仍視為受託人完成仲介義務?客戶資料如何提供?屋主如何確認來源?如果是其他房仲成交,有沒有例外?

內政部契約範本有「期滿後二個月內,與受託人曾仲介之客戶成交」的示例,但這不代表每一份一般委託都固定兩個月,也不代表只要合約標題寫一般委託就沒有來源保護

實際期間、對象與服務報酬仍要回到你簽的契約

多家委託還有一個管理成本:同一間房如果出現不同售價、不同照片或不同屋況說法,買方會先懷疑哪一個資訊才是真的

一般委託要有彈性,也要有一套統一資料與回報紀錄

專任委託是給一家經紀業者,不是只給一位業務

專任委託限制的是屋主在約定期間內另行出售或委託的權限,不是法律規定只能由某一位業務單獨處理

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》所稱經紀業,是依法經營仲介業務的公司或商號;委託契約簽訂後,經紀業才能刊登廣告與銷售,相關文件也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

由此來看,屋主簽約時應先確認契約上的受託人究竟是哪一家公司或商號,再問清楚主要窗口、協作人員、聯賣範圍與回報方式

所以,聽到「專任會有整個團隊幫你賣」時,不要只停在口頭承諾

請把具體工作列出來:何時完成照片與不動產說明書、刊登哪些平台、是否跨店或跨品牌合作、多久回報一次、帶看後提供哪些紀錄,以及何時重新檢查價格與策略

資料來源: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4、21、22 條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「單店業者優良服務作業規範」

專任委託一定要簽三個月嗎?

沒有法律規定專任委託一律三個月。

現行「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要求契約寫明委託銷售的起訖日期;如果完全沒有記載委託期間,委託人得隨時以書面終止,規範沒有把期間固定成三個月。

三個月可能是業者提出的合作週期,也可能是雙方評估後的約定

屋主要問的不是「大家是不是都簽三個月」,而是這段期間要完成哪些工作、何時檢查成效、什麼情況可以調整或終止

我的建議是把委託期拆成可檢查的節點,例如上架完成日、第一次回報日、帶看回饋整理日與價格策略檢討日

委託期間長短不是唯一重點

有些屋主會依產品類型簽訂半年至一年的銷售期間,但更重要的是雙方是否約定明確的回報、檢討與驗收節點

只有期間,沒有檢查方式,才是真正的風險

不動產服務費是固定賣方 4%、買方 2% 嗎?

不是。主管機關規範的是買賣雙方服務報酬總額,合計不得超過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的 6%。

這個 6% 是最高上限,不是固定收費比率;法規也沒有規定一定要由賣方付 4%、買方付 2%。屋主實際要支付的比例、計算基礎、付款時間與稅金是否包含在內,都應在委託銷售契約中寫明

一般委託不代表服務費一定比較低,專任委託也不代表一定比較高

費用要和服務內容一起看:由誰製作說明書、安排攝影、管理廣告、篩選買方、回報帶看、協助議價,以及簽約到交屋由誰追蹤

說真的,只談百分比,卻沒有把服務項目、回報頻率與責任寫清楚,屋主很難判斷自己付的是什麼

資料來源:內政部地政 FAQ「不動產仲介業報酬有何規範」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FAQ

簽約前至少 3 日審閱,不是簽後無條件反悔

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及附件的審閱期間不得少於 3 日,重點是讓屋主在簽約前完整閱讀與比較條款

這 3 日不是簽約後的無條件解約期,也不是網路購物常聽到的 7 日猶豫期

行政院消保會說明,企業經營者用定型化契約條款讓消費者拋棄審閱權,該約定無效;未給合理審閱期間時,相關條款原則上不構成契約內容,但個案效果仍可能涉及事實與證據判斷

實務上,屋主應取得完整空白契約與附件,記下收到日期

不要只看簽名頁,也不要因為熟人介紹或業務說「這只是例行文件」,就跳過專任限制、服務報酬、來源保護、終止與違約條款

資料來源: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 1 點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消保 Q&A

房仲委託契約可以隨時無條件解約嗎?

不能一概而論,解約或終止要依契約內容、通知方式、終止原因與當時進度判斷

內政部契約範本示例載有:契約非經雙方書面同意,不得單方任意變更;尚未仲介成交前,如果因可歸責於委託人的事由終止,受託人得依已進行的實際情形檢據請領必要費用,並設有上限

範本也列出委託期間內自行出售、另委託第三人,或特定來源客戶在期滿後成交的效果。

這些內容提醒屋主一件事:不要把「我不想賣了」直接等同於「不用負任何責任」

簽約前要把終止條件、通知形式、必要費用、服務報酬、違約金與廣告下架方式逐條看懂;若條文不清或金額重大,應請消保官、律師或地政專業人員協助判斷

政府契約範本是訂約參考,與依法公告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,規範效力並不相同

不能只因契約「看起來像公版」,就假設每一條都不用協商或不會產生爭議

一般委託與專任委託,屋主怎麼選?

選擇標準不是哪一種比較高級,而是你能不能管理合作關係

如果你有時間統整多家房仲、能維持售價與屋況資訊一致,也需要保留自行找到買方的彈性,一般委託比較符合你的管理方式

前提是來源紀錄、帶看名單與成交通知要清楚。

如果你希望單一窗口統整照片、廣告、買方、帶看與議價,也願意在一段明確期間內集中授權,專任委託可以成為選項

前提是業者提出可驗收的服務計畫,而不是只有「我會更用心」四個字

我比較在意的是,屋主能不能回答下面六題

簽約前,至少把這六欄填清楚 空白不要留給口頭承諾,模糊處要改成可確認、可記錄的條款。
01
契約性質

一般或專任?可否自售、另委託或聯賣?

02
委託期間

起日、迄日、延長方式與檢討節點是什麼?

03
服務內容

照片、廣告、回報、帶看與議價由誰完成?

04
服務報酬

比例、計算基礎、付款時間與包含項目是否明確?

05
來源保護

客戶如何認定、保護多久、其他業者成交如何處理?

06
終止與違約

通知方式、必要費用、違約效果與廣告下架如何辦理?

許建甫提醒:六欄中只要有一欄仍靠「到時再說」,就先不要急著簽。把合作責任寫清楚,通常比事後爭論誰比較用心有效。

一般委託與專任委託常見問題

一般委託可以自己賣,也可以同時找多家房仲嗎?

通常可以,但仍要看實際契約。屋主應確認自行出售、另委託、成交通知及來源保護條款,避免與房仲曾接觸或帶看的買方成交後,發生服務報酬爭議。

專任委託是不是只能由一位業務賣,而且一定要簽三個月?

都不是法定規則。專任限制的是委託期間內不得自售或另委託第三人;契約受託人通常是經紀業公司或商號,不是法律限定的一位業務。委託期間應寫明起訖日,法律沒有固定三個月。

房仲服務費是固定賣方 4%、買方 2% 嗎?

不是。買賣雙方服務報酬合計不得超過實際成交價的 6%,但 6% 是上限,不是固定比率;法規也沒有固定賣方 4%、買方 2%。實際比例應協商並寫進契約。

房仲委託契約簽完後可以隨時無條件解約嗎?

不能一概而論。至少 3 日是簽約前的契約審閱期,不是簽約後無條件解約期。提前終止的通知方式、必要費用、服務報酬或違約效果,要依契約內容與個案事實判斷。

許建甫 不動產經理人
許建甫
不動產經理人
15年不動產實務經驗
許建甫提醒
委託賣房前
先把權限與退出條件看清楚
不急著選一般或專任。先比較契約期間、服務內容、報酬、來源保護與終止方式,再決定適合你的合作安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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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與風險提醒:本文整理一般委託與專任委託的選擇框架,不代替個別契約、法律意見或消費爭議判斷。一般委託是否可自售、來源保護多久、專任期間能否調整、提前終止要負擔哪些費用,以及成交後是否應支付服務報酬,都要以實際契約、往來紀錄與個案事實確認,政府公布的「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」提供訂約參考;「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則有不同的規範效力。簽約前應取得完整契約與附件,保留至少 3 日審閱時間,空白欄位填妥後再簽名,並由雙方各自留存一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