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法 34 條之 1 是什麼?共有房屋多數決出售的門檻、通知與風險

共有房屋不是人數過半就能直接出售。一次看懂土地法 34 條之 1 的持分門檻、通知、優先購買、價金提存與登記風險。

土地法 34 條之 1 不是只看共有人數過半

一般情況下,同意人數與同意持分都要超過二分之一;若同意持分超過三分之二,才可以不計人數

比例達標後,仍要通知其他共有人、處理優先購買權,並完成價金清償或提存與登記

繼承房屋還要先確認共有型態,不能直接把應繼分當成房屋持分

許建甫|不動產經理人|15年不動產實務經驗|深耕雙和|服務全台

土地法 34 條之 1 的兩種同意門檻怎麼算?

先分兩條路徑

一般情況下,同意人數與同意持分都要超過二分之一;若同意持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,才可以不計人數

剛好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都不符合「超過」的要求

兩條路徑都只解決比例問題,通知、優先購買、價金與登記程序仍要完成

比例原則上以土地登記簿記載的共有人數與應有部分為準;但登記共有人已死亡時,須把其繼承人數與繼承人應繼分納入計算

涉及公同共有時,另依潛在應有部分規則判斷

土地法 34 條之 1:兩種同意門檻
比例原則上依土地登記資料計算;共有人死亡或涉及公同共有時,還要另外確認繼承人與潛在應有部分。
路徑 A|兩個條件都要超過
同意人數 > 1/2
同意持分 > 1/2
人數與持分缺一不可。
路徑 B|持分超過特定比例
同意持分 > 2/3
可以不計人數
剛好三分之二仍不符合。
比例達標只是第一關,通知、優先購買、價金與登記程序仍要完成。

你好,許建甫

來源: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

哪些共有房屋交易適用土地法 34 條之 1?

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辦理處分、變更或設定法定權利時,原則上應就共有物全部為之;但若某一應有部分本身為公同共有,該公同共有的應有部分也得依規定辦理

處分以有償讓與為限,不包括信託、交換所有權與共有物分割

對一般屋主來說,最常遇到的是「部分共有人依門檻出售整個共有房屋」

這跟一個共有人只出售自己的應有部分,不是同一件事

執行要點也明確排除信託、交換所有權與共有物分割

換句話說,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不是遺產分割,也不是共有物分割,更不能拿來辦理贈與

同意處分的共有人原則上也不能同時成為受讓人;依法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情況除外

若目的是由某位家人承接,應先確認應走全體買賣、遺產分割、共有物分割或優先購買,而不是先把 34 條之 1 當捷徑

出售整間房屋,和出售個人持分差在哪?

出售整個共有房屋,是把全部所有權移轉給買方,通常要依序檢查同意門檻、通知、價金清償與登記文件

出售個人持分,是共有人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。買方取得的是比例權利,不是屋內某個固定房間

若買受人不是原共有人,其他共有人原則上得以同一價格優先購買;若買受人本來就是共有人,則不適用本條優先購買權

這兩種交易的買方、價格、貸款與風險完全不同

看到「持分可以賣」,不能直接推論成「一個人可以把整間房賣掉」

繼承房屋是公同共有,34 條之 1 的比例怎麼算?

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前四項,也準用於公同共有

但計算方式不是把每個人的應繼分直接當成特定房屋持分

公同共有要看共有人數與「潛在應有部分」

兩者原則上都要超過二分之一;若潛在應有部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,才可以不計人數

潛在應有部分要依公同關係的法律規定、習慣或法律行為判斷

多位繼承人尚未分割遺產時,還要把遺囑、繼承人、全部遺產、債務與是否已有分割協議一起核對

如果沒有法律、習慣或法律行為可供判斷,潛在應有部分視為不明並推定均等

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併存時,須依執行要點分別計算後併入;同一人同時屬於分別共有人與公同共有人時,人數不得重複計算

因此,看到兄弟姊妹四個人,不是簡單算出三個人同意就結束

先確認目前是公同共有、分別共有,還是兩者併存,才有資格往下算比例

土地法 34 條之 1 書面通知怎麼做?何時才能公告?

符合比例後,部分共有人在處分前仍須先通知其他共有人

原則上要以雙掛號通知書或郵局存證信函,送到戶籍地址;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則送到事務所或營業所

他共有人的戶籍地址無法送達、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,或已知他共有人未居住於戶籍地且能向實際住居所送達時,應向實際住居所通知,並完成執行要點要求的切結

只有執行要點列舉的不能書面通知情形,才得改用公告

公告可以在不動產所在地的村里辦公處布告並經村里長簽證,或以登報方式辦理

自布告日或最後登報日起經 20 日,才發生通知效力

通知內容也不能只寫「我要賣房」

土地或建物標示、處分方式、各宗價金分配、償付方法與期限,以及通知人、受通知人的必要資料,都應明確記載

公告 20 日,不等於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

20 日是公告發生通知效力的時間;15 日則關係到優先購買權是否視為放棄

兩者都不等於同意出售,也不代表放棄應得價金或其他合法異議

34 條之 1 優先購買權期限多久?交易條件怎麼比?

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出售共有房屋時,其他共有人原則上可以依原出售條件,共同或單獨主張優先購買

收到出賣通知後 15 日內沒有表示,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

若以書面主張,意思表示要到達同意處分的共有人,才發生效力。

主張優先購買時,不只價格要相同,付款方式、付款時間、交屋及其他交易條件也要一併比對

多人主張時,原則上依各自應有部分比例分配;公同共有則依潛在應有部分比例計算

執行要點也說明,這項優先購買權是債權性質

若違反優先購買義務,但房屋已完成移轉登記,交易並不當然無效;受損害者可依法請求損害賠償

實際救濟方式仍應由律師判斷

其他共有人不領價金,何時需要辦理提存?

同意處分的共有人,對其他共有人應得的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。不同意出售,不代表會失去應得價金

申請權利變更登記時,要提出其他共有人已領受價金或補償的證明。若對方未受領,則須提出依法提存的證明

提存不是把錢放在任何帳戶,也不是交給某位家人代收

共有人死亡、行蹤不明或繼承人不明時,清償或提存對象還會牽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財產管理人,文件也會增加

登記機關不審查對價或補償金額多寡;但自登記案件收件後至登記完畢前,若其他共有人對應得對價、補償或買賣條件提出書面異議,並附具已向法院起訴的文件,登記機關應依法駁回申請

土地法 34 條之 1 最容易在哪些環節出錯?

常見風險集中在五個環節:共有型態判斷錯誤、同意比例算錯、通知未合法送達、優先購買條件不完整,以及價金清償或提存文件不符

任何一環出問題,都可能讓簽約、登記或後續爭議變得更複雜

這也是為什麼正式出售前,要先把最新謄本、完整交易條件、送達資料與價金處理方式整理好

土地法 34 條之 1 出售共有房屋,要走哪六步?

共有房屋依 34 條之 1 出售:六步檢查
先完成權利與程序盤點,再讓買方進入簽約。
01|核對最新謄本
確認共有型態、共有人、持分、抵押權與限制登記。
02|計算法定門檻
分開計算同意人數、應有部分;公同共有另算潛在應有部分。
03|確定出售條件
列清楚各宗不動產價金、付款、償付期限與交屋條件。
04|完成事前通知
依規定書面通知;只有法定不能送達情形才能公告。
05|處理優先購買
確認其他共有人是否依原出售條件在期限內主張。
06|清償、提存與登記
備妥一般登記文件、通知或公告證明、領款或依法提存證明、優先購買權處理、完稅及個案所需文件。

這六步不是所有案件的固定文件清單

若共有人已死亡、房屋有抵押權、查封、預告登記、禁止處分,或共有結構同時包含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,程序與文件都會增加

我比較在意的,不是先問「能不能用 34 條之 1」,而是先確認房屋是否具備清楚出售的條件

程序如果前面沒有盤好,越接近簽約與過戶,成本越高

收到土地法 34 條之 1 通知,不同意的人先做什麼?

先不要把通知丟在一旁,也不要只回一句「我不同意」

你需要先確認通知是什麼、期限從哪一天開始,以及出售條件是否完整

  1. 核對土地或建物標示、出售範圍、各宗價金、付款與償付期限
  2. 核對共有人、同意人數與持分計算
  3. 確認你是否要依原出售條件主張優先購買

除優先購買權異議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97 條第 3 項處理外,其他共有人自登記案件收件後至登記完畢前,得就未分列各宗價金、書面通知不符規定、對價或補償及買賣條件爭議,或其他權益受損提出書面異議

其中對價、補償、買賣條件與其他權益受損的爭議,須附具已向法院起訴的文件

符合法定情形時,登記機關應駁回申請

若考慮行使優先購買權,應在收到出賣通知後 15 日內表示,並確保意思表示到達同意處分的共有人;其他異議也應在登記完畢前依法提出

收到通知後應儘快帶著通知書、最新謄本與相關契約資料,向律師、地政士及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確認

土地法 34 條之 1 和遺產分割、共有物分割差在哪?

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是共有不動產的處分制度,重點是符合比例的部分共有人,依完整程序處分整個共有物

遺產分割處理的是被繼承人留下的全部遺產,目的是把房屋、土地、存款與債務分配給各繼承人

共有物分割則是特定房屋已由多人共有後,請求終止該共有關係

三者的目的、前提、文件與後果都不同

家人想由其中一人承接,不一定要先想 34 條之 1;有人希望保留房屋,也不代表只能走訴訟

先確認真正要解決的是「出售」「分配」還是「終止共有」,才能選到對的程序

許建甫的判斷:34 條之 1 是程序,不是協商替代品

家人談不下去時,34 條之 1 很容易被當成跳過協商的工具

但法律能處理權利,不能替家人把價格、時間和分配談好

我會先整理房屋價值、貸款與限制、共有型態、每個人的需求,以及出售後可分配金額

有人想留,能不能承接?有人急著拿現金,有沒有分期找補或出售其他遺產的可能?

能走程序,不代表應該立刻走

這些方案都談過,仍然無法前進,再評估土地法第 34 條之 1、遺產分割或共有物分割

真正要算的是價格、時間、家人關係與法律成本

常見問題

土地法 34 條之 1 是只要共有人過半就能賣嗎?

不是。原則上同意共有人數要超過二分之一,且這些同意人的應有部分合計也要超過二分之一;若同意持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,才可以不計人數。比例達標後仍須完成通知、優先購買、價金與登記程序。

公同共有的繼承房屋可以適用土地法 34 條之 1 嗎?

可能適用。公同共有須依共有人數與潛在應有部分計算,不能直接把每個人的應繼分當成特定房屋持分。個案仍要核對遺囑、全部繼承人、遺產與登記資料。

共有人持分超過三分之二,還需要通知其他人嗎?

需要。比例門檻與事前通知是兩件事;持分超過三分之二只影響人數計算,不會免除書面通知、優先購買與價金清償等程序。

其他共有人 15 日沒有回覆,是不是代表同意出售?

不是。15 日內沒有表示,影響的是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,不代表同意出售,也不代表放棄應得價金或所有爭議。

其他共有人不領出售價金,房屋還能辦過戶嗎?

可能透過依法提存處理,但提存人、受取人、文件與登記條件都須正確。共有人死亡、失聯或繼承人不明時,還會增加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財產管理人的程序。

收到土地法 34 條之 1 通知,但不同意出售,應該先做什麼?

先確認通知日期、出售範圍、價格與付款條件,再核對同意人數與持分計算。若考慮優先購買,或認為通知、價金有問題,應盡快帶著通知書與最新謄本向律師、地政士及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確認。

許建甫 不動產經理人
許建甫
不動產經理人
深耕雙和|服務全台
15年不動產實務經驗
許建甫提醒
共有房屋想出售
先確認門檻與完整程序
我可以先協助你整理謄本、共有型態、持分、房屋價值與目前協商狀況;法定比例、通知、提存與登記,仍由律師、地政士及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確認。
確認共有型態與同意門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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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與風險提醒:本文依 2026 年 8 月 22 日可查得的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行政院公報資料整理,提供共有房屋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出售時的初步判斷。